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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3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于2016年12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六章65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体系,为明确政府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对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提出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强化对农村地区和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保障,法律明确,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布后,文化部等部门抓紧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同时加快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启动法律规定的相关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各级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积极推进法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浙江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全省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工程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全省公共文化干部学习培训全覆盖。陕西省加快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苏州市积极推动将法律要求细化到文化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中。国家图书馆正在牵头制定图书馆业务标准及服务规范,进一步健全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南京博物院加强公众服务,根据不同年龄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专业的讲解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与学校结合开发文博专题课程。重庆市群艺馆发挥公共文化机构作用,通过多种艺术形式加强普法宣传,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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